王中明代表:
您提出的關于建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議收悉,現答復如下:
近年來,我局高度重視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,密切關注和深入研究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需求,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斷完善法律法規,積極落實《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(2021—2035年)》提出的“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銜接,進一步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”,推動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,促進對中醫藥相關知識產權成果的全方位保護,穩步推進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建設、名錄建設與制度建設。
一、關于“引導中醫藥傳承創新主體加強專利商標保護”
國家知識產權局高度重視中醫藥專利商標保護工作:一是完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第四次修改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》配套修改,建立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、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;完善來源披露規定,要求申請人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,明確遺傳資源與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定義等。二是完成《專利審查指南》修改,增加“關于中藥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”專章,從中藥發明專利保護的客體、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、新穎性、創造性等方面,對中藥技術領域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作出細化明確的規定。三是圍繞重點產業領域布局建設77家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,為重點領域企業提供“一站式”知識產權服務。其中,涉及中醫藥、生物醫藥等產業領域的保護中心13家,服務醫藥領域創新主體6600余家,持續加大中醫藥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。
下一步,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積極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,促進對中醫藥相關知識產權成果的全方位保護,進一步提升全國范圍內中醫藥相關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質量、效率和水平。
二、關于“完善對中醫藥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,用特殊保護彌補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的不足”
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斷加強中醫藥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:一是加強對中醫藥等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注冊商標保護。歷史悠久的中醫藥“老字號”和名牌產品,例如同仁堂、云南白藥、片仔癀等均已注冊商標,片仔癀等中醫藥同時以商標和地理標志獲得立體化保護,品牌價值不斷提升。強化整治以“屯商標”“傍名牌”“搭便車”“蹭熱點”為突出表現的商標惡意囤積和惡意搶注行為,對搶注中醫藥領域商標予以嚴厲打擊。二是加強馳名商標保護。同仁堂等近30件中醫藥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,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予以及時保護、援引保護和重點保護。在商標法新一輪修改中,全面對標《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》(CPTPP)等國際高標準經貿協定,進一步加強對中華老字號的馳名商標保護。三是加強對道地藥材的地理標志保護。“十四五”期間,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亳菊等15個中藥材類產品予以地理標志產品認定,共批準建設涉及霍山石斛等8個中藥材類地理標志的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,共確定對柴達木枸杞等2個中藥材類地理標志實施地理標志保護工程。截至目前,文山三七、岷縣當歸、中寧枸杞、長白山人參、淳半夏等中藥材已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近450件。
下一步,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通過專利、商標、地理標志等多種途徑加大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力度,積極發揮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用,嚴格地理標志審核認定,強化對涉及道地藥材等類別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。
三、關于“建立專門的中醫藥商業秘密保護制度”“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”
我局高度重視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立法工作,加快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專門制度:一是完善中醫藥領域專利保護機制。黨中央多次作出關于加強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、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指示,強調要建立中醫藥專利特別審查和保護機制,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。近年來,我局協同最高人民法院、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,先后出臺了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》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》。二是持續推動《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立法進程,為進一步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,推動中醫藥事業傳承創新發展提供法治保障。《條例(草案)》擬對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范圍進行明確,并鼓勵醫療機構主動調查發現中醫藥驗方、秘方和技法,進行開發研究。據此,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經典名方、秘方、中藥炮制傳統工藝可列入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范疇。
2024年,在深入開展調研論證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,《條例(草案)》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會議審議,并于同年10月報送國務院。按照立法程序,國務院已將《條例(草案)》批轉司法部辦理。經過積極協調,《條例》已列入國務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。目前,我局正推動加快立法進程。
下一步,我局將繼續按照黨中央、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,進一步加強與司法部、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委溝通協作,加快推進《條例》出臺,并探索研究建立中醫藥商業秘密有關保護制度。
國家中醫藥管理局
2025年7月4日